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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小微企业可享系列税收优惠

2018/6/24 23:07:25 人评论

为切实减轻小微企业的负担,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针对纳税人关注的有关热点问题,深圳晚报特邀深圳市地税局有关人员进行专题介绍。
  
  深圳按最高额执行营业税起征点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的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对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进行了调整,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为此,深圳按最高限额执行政策,深圳市个人纳税人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深圳市地税局有关人士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具体就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小微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可低至10%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实际税率仅10%。
  
  据了解,深圳创业人员较多,其中不乏小型微利企业,这一政策将为这部分企业节约资金,有利于企业成长和发展壮大。小型微利企业此前也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和2011年先后下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市地税局介绍,与前两次相比,此次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的条件更宽松、幅度更大。过去两个政策均要求年应纳税所得额应低于3万元(含3万元),而此次将这一标准提高到6万元(含6万元);另外,享受优惠的期限更长,过去两个政策均规定企业只可以享受1年,优惠期限较短,此次优惠期限则从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长达4年。
  
  据了解,能够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的计算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小微企业与金融机构所签借款合同免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小微企业免发票工本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对依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据介绍,为方便纳税人,市地税局采取了集中认定和日常认定两种方式。集中认定每年一次,于每年12月进行,认定所属期为前一年度12月份至本年度11月份。认定有效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日常认定,则是纳税人可随时向注册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认定有效期截至当年度12月31日。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三类企业即使符合相关指标也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优惠。
  
  1.从事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优惠。
  
  2.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3.非居民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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