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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澳木质包装检疫监管国际标准应用分析

2007/8/8 10:29:18 人评论

为有效降低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传播检疫性有害生物的风险, 2002年3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 IPPC)发布了第15号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Guidelines forRegulatingWood Packaging in International Trade,以下简称ISPM15) 。该标准规定国际贸易中的木质包装须经过统一标准的检疫处理措施,并在包装上加施统一格式的专用标识。截止2006年3月,至少已有64个国家或地区采用了该标准。我国制定并于2005年3月1日起实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69 号局令) ; 澳大利亚于2004年12月发布了《澳大利亚木质包装认证体系》( The Australian Wood Packaging CertificationScheme,以下简称AWPCS) 。笔者对比分析了中澳两国在执行ISPM15中的差异,并结合口岸检疫工作实际提出完善木质包装检疫监管措施的有关建议。 1 中澳木质包装检疫监管的差异 1.1 关于管理机制 我国检验检疫机构全面负责对标识加施资格企业的考核、批准和日常监管,管理和监督涉及木质包装处理的每一批次。澳大利亚则将主要的管理工作授权给认证机构,由许可的认证机构对标识加施资格企业实施认证管理,认证机构受理申请,负责首次资格考核和每年至少2次的运行期监督检查,依据考核检查情况确定企业标识加施资格的授予、暂停或取消。澳大利亚检疫检查署负责发放加施资格企业编号并发布获得资格认证的企业名单,与认证机构保持联系以监控AWPCS的运行效果,并定期对该体系进行审查。标识加施企业只须按照质量手册的要求开展日常处理业务,不必批批申报。当进口国反馈有违规情况时,由检疫检查署负责调查。 1.2关于熏蒸方式 我国69号局令只规定了熏蒸库一种熏蒸方式;澳大利亚的AWPCS则规定了集装箱、熏蒸库和帐幕3种熏蒸方式。 1.3 关于木质包装的处理 我国69号局令对能否处理原料没有作明确规定。但从其《处理结果报告单》中木质包装的数量、种类、规格及生产批次可见,其对处理原料是否定的。澳大利亚的AWPCS则规定既可处理原料也可处理成品。 1.4 关于标识加施企业的类型 我国69号局令规定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具备除害处理能力;而澳大利亚的AWPCS规定不具备除害处理能力的加工企业同样具有标识加施资格,该类型企业可以购进其他标识加施企业已处理的木材原料,然后在加工的成品上加施标注有本企业编号的标号。在澳方2006年3月公布的151家标识加施企业中,上述类型企业占了87家。 1.5 关于木质包装循环使用 我国69号局令规定,“再利用、再加工或者经修理的木质包装应当重新验证并重新加施标识,确保木质包装材料的所有组成部分均得到处理”。澳大利亚的AWPCS规定对加有标识的木质包装的二次或多次使用无须官方干预,不必重新处理或重新加施标识;对再加工、经修理的木质包装则需要重新处理并且重新加施标识,且必须清除旧标识。 2 木质包装检疫监管应用分析 保证木质包装处理的有效性是应用ISPM15的根本目的,专用标识的采用是为了便于验证处理效果时对处理方的有效追溯,因此处理效果的有效监管和标识的有效追溯是成功应用ISPM15的关键。 2.1 专用标识的追溯作用 ISPM15采用专用标识作为木质包装处理效果责任追溯的手段。但该标识只能追溯到企业而不能追溯到具体的处理过程。专用标识上有企业编号,该编号对应惟一的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但在专用标识上没有强制标注加工或处理的批次编号的要求,标识难以与其具体的处理批次对应,这极易导致责任反溯和纠偏措施难以落实。 2.2 专用标识的证明作用 虽然ISPM15未明确指出加施标识木质包装是否应当附有植物检疫证书,但多个国家在采用IS2PM15时已取消了对证书的要求。进口产品的木质包装附有证书时,进口国官方可以在申报环节对其是否符合进口要求进行纸面审核,以确定现场查验的必要性和抽查比例;进口产品的木质包装加施了专用标识但未附有证书时,则会导致无法进行申报环节的审查,从而增加现场查验的盲目性。 3 对完善木质包装检疫监管的建议 中澳在执行ISPM15中存在一定的差异。中方宏观微观管理并重,侧重于过程监督。澳方侧重于质量保障体系,把考核、定期监管和纠偏作为主要手段。中方管理模式要求投入较多的人力,由于口岸从事监管的人力不足,存在难以逐批次监管的情况。而澳方的实时监管力度偏弱,对企业的失误或违规行为难以做到及时发现和纠正,质量保障较大程度依赖于标识诚信和规范操作。 基于对ISPM15 应用分析,结合我国口岸工作实际,作者认为可借鉴澳方做法,完善我国对IS2PM15的应用措施。 3.1 对木质包装处理实施电子实时监管 目前我国已开发研究了对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实施远程实时电子监控的程序和技术,可对处理过程实施“全面、准确、及时、可追溯”的有效监管。该技术既解决了现场监管人力投入不足的困难,又能极大地提高监管质量和监管效率,为木质包装除害处理企业和使用企业提供方便,加快通关速度。 3.2 进一步完善追溯措施 首先,建议统一在标识中加入生产批次编号,以便于追溯到处理过程。其次,在木质包装的贸易流转过程中,应附带纸质的流转过程证明,以证明木质包装的处理企业、处理过程和流转情况。 清晰的流转记录可以有效解决循环使用木质包装的溯源问题,从而可以有效规范木质包装处理企业的行为,也可有效预防不法企业冒用、盗用其他企业的标识。 3.3 建立全国联网的标识加施企业诚信记录档案 我国在进口检疫中经常从带有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中截获疫情,出口木质包装也有违规使用专用标识的案例。因此对于涉及的标识加施违规企业,反溯纠偏和责任追究是必要的。此外,建立统一、规范、覆盖面广的企业诚信网上记录,将多次出现不良记录的企业列入黑名单,不仅可以为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抽查验证提供依据,也可以促使相关企业提高规范操作和诚信守法的意识。 3.4 调整检疫监管工作流程 便利贸易开展是应用ISPM15 的目的之一,建议在完全实现有效监管和具备完善追溯措施的前提下,可借鉴澳方对木质包装处理方式、处理环节,减少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类型限制,如允许处理木质包装原料,允许不具备除害处理能力的木质包装加工企业申请使用专用标识,从而使检疫监管工作流程适应木质包装加工、处理和使用的市场运作模式。 转载自:植物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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