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2-14 发布 2006-02-01 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进口废纸或纸板(以下简称进口废纸)的环境保护控制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下海关商品编号的废纸的进口管理:海关商品编号 固体废物名称4707.1000.00 回收(废碎)的未漂白牛皮纸或纸板及回收(废碎)的瓦楞纸和纸板4707.2000.00 回收(废碎)的主要由漂白化学浆制未经本体染色的其他纸和纸板4707.3000.00 回收(废碎)的主要由机械浆制纸或纸板(例如报纸、杂志及类似的印刷品)4707.9000.00 回收(废碎)的其他纸及纸板,包括未分选的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508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SN 0570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SN 0574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回收(废碎)纸及纸板国家危险废物名录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夹杂物 Carried-waste在产生、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进口废纸中的其他物质(不包括进口废纸的包装物及在运输过程中需使用的其他物质)。
4 控制标准与要求
4.1 进口废纸中禁止混有下列夹杂物(包含在4.4 条中的废物除外):
(1)放射性废物;
(2)废弃炸弹、炮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
(3)根据GB5085 鉴别为危险废物的物质;
(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其他废物。
4.2 进口废纸的表面α、β放射性污染水平为:表面任何部分的300 cm2 的最大检测水平的平均值α不超过0.04Bq/cm2,β不超过0.4 Bq/cm2 ;
4.3 进口废纸中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应低于表1 的限值。表1 放射性核素比活度限值核素 比活度(Bq/g)59Ni 3x10363Ni 3x10354Mn 0.360Co 0.365Zn 0.355F e 30090Sr, 3134Cs 0.3137Cs 0.3235U 0.3238U 0.3239Pu 0.1241Am 0.3152Eu 0.3154Eu 0.394Nb 0.3不明成分的β-γ混合物 0.3不明成分的α混合物 0.14.4 进口废纸中应严格限制下列夹杂物的混入,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废纸重量的0.01%。
(1)石棉废物或含石棉的废物;
(2)被焚烧或部分焚烧的废纸,被灭火剂污染的废纸;
(3)废感光材料;
(4)密闭容器;
(5)可以充分说明在进口废纸的产生、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难以避免混入的其他危险废物。4.5 除上述各条所列废物外,进口废纸中应限制其他夹杂物(包括木废料,废金属,废玻璃,废塑料,废橡胶,废吸附剂,墙(壁)纸,涂蜡纸,浸蜡纸,复写纸等废物)的混入,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废纸重量的1.5%。
5 检验
5.1 本标准4.1(3)条、4.1(4)条按照GB5085 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5.2 本标准4.1(1)条、4.2 条、4.3 条的检验参照SN0570 规定执行。
5.3 本标准其他条款的检验按照SN0574 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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