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2.2 包装时,按内装物数量、重量和包装工艺要求进行操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应保证做到:
a. 标签和使用说明与内装物相符,封口严密、端正,标识在包装件上的包装标志符合有关包装标志标准的规定;
b. 大型产品的包装作业,应严格按产品包装装配图和技术文件进行,放入装箱单和随机文件,经包装检验员检查,并在装箱上签字,方能封箱;
c. 对同一品种不同规格产品的包装与贴签操作应予以分开,两种或两种以上同类产品,其质量、规格、容器、外观相似的,不应在邻近流水线上同时进行,必须严格防止交叉、混杂和污染。
6.2.3 包装机械的使用和维修保养
6.2.3.1 企业应制定包装机械的使用和维修保养办法,以保证包装质量和劳动安全。
6.2.3.2 使用前要认真检查,无异常现象方能开机,运行中发现异常停机处理,修复后再用。 6.2.3.3 对包装机械要定期进行维修保养。
6.3 包装质量检验
6.3.1 基本要求 企业应严格执行包装质量检验的程序和方法,根据标准或合同要求进行检验。 6.3.2 检验范围包括工序间检验和包装件检验。
6.3.2.1 工序间检验包括自检和互检。必要时,设包装工序控制点,进行中间检查。
6.3.2.2 包装件检验由厂检验员按规定的程序,根据标准或合同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合格后,打合格标记或签发合格证明。 6.4 包装件的入库、贮存与发运
6.4.1 入库 包装件入库时,必须有质量检验部门签发的合格标记或合格证明文件及包装部门的入库单,仓库管理人员应做好入库记录。
6.4.2 贮存 包装件贮存条件应满足所贮存产品的要求。包装件在库内应按品种、规格、等级分别码放。
6.4.3 发运 发运包装件应符合运输、贮存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库管人员和发运人员要做好出库和发运记录。 7 产品包装质量信息反馈
7.1 产品包装质量信息反馈,包括产品包装全过程和包装件在运输、贮存、销售和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的质量信息的反馈。
7.2 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信息工作网,与有关业务部门(如经销、检验、技术等)负责质量信息的工作人员把产品包装质量信息的收集和处理作为其工作的一部分。 7.3 对反馈回来的产品包装质量信息,要按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7.4 企业有关部门(如经销、检验科等)应定期或不定期走访运输、贮存部门和用户,听取他们的意见,改进产品包装质量。
7.5 必要时,可组成调查组进行产品包装质量跟踪,彻底弄清包装件损坏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包装总公司科教部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标准化与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和成都机电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学义、陈静娴、姜四清、乔青、刘宏、何秀芳、任力强。 国家技术监督局1989-12-30批准 1990-07-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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