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日,新版《卷烟》国标正式实施。新版《卷烟》国标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消费者权益及公众健康安全,它的实施有利于推动“中式卷烟”的技术进步,促进烟草行业平稳健康发展。
《卷烟》国标修订的基本原则:
①关注消费者权益,注重引导市场和消费。
②关注公众健康安全指标,加大健康与安全指标的比重。
③体现行业技术管理的先进性,对行业生产、技术、产品等方面具有方向性的引导和指导作用。 ④适应入世后烟草行业面临的形势,体现WTO的国民待遇原则。
⑤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现国家和行业的利益。
⑥充分考虑企业利益,放开涉及企业产品设计等方面的指标。
⑦标准要具有指导企业生产和市场监督的双重性,同时应具有可操作性。
新版《卷烟》国标的指导思想:
新版《卷烟》国标是在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签署《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及国家局提出发展“中式卷烟”的形势下修订完成的。修订的指导思想是:以有利于烟草行业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为宗旨,努力体现对卷烟生产、技术研发和品质监控的引导和指导作用;努力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烟草行业发展所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坚持全球贸易一体化;落实以人为本、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原则,充分理解《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有关内容,关注消费者权益;兼顾卷烟生产技术标准和卷烟产品市场监督标准的双重性,妥善把握企业内部管理和产品质量监控与市场监督的关系。 贯彻实施新版《卷烟》国标的重要意义:
贯彻实施新版《卷烟》国标对提高卷烟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稳定提高卷烟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证烟草行业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国家局明确要求行业各单位科技部门要联合生产运行、企业管理和质检等部门,按照国家局的总体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宣贯和实施新版《卷烟》国标工作计划,并抓好落实。 相关链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境内销售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 为更好地推广新版《卷烟》国标,国家局印发了《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境内销售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内容如下:
一、凡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销售的卷烟应符合国家标准《卷烟 第2部分:包装标识》(GB5606.2-2005)的技术要求。
二、卷烟箱包装体上也应有与卷烟条、盒包装体上相同技术要求的“吸烟有害健康”的中文警句和焦油量、烟气烟碱量、一氧化碳量的中文标注。
三、卷烟包装体上标注的焦油量不得超过15毫克。
四、卷烟包装体上应当标注产品名称。产品名称以及包装体上的其他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但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五、在卷烟包装体上及内附说明中不得使用“保健”、“疗效”、“安全”、“环保”、“低危害”等卷烟成分的功效说明用语;不得使用“淡味”、“超淡味”、“柔和”等卷烟品质说明用语;不得使用“中低焦油”、“低焦油”、“焦油含量低”等用语;已经使用“极品”、“最佳”、“金牌”等极端用语,或已经使用“御品”、“贡品”等带有封建色彩、或有虚假成分用语的,要在该产品改造或品牌整合过程中予以修改。
六、卷烟包装体上须印刷商品条码;包装膜条包的商品条码可采用贴标等方式。卷烟商品条码须符合国家局《卷烟条形码使用规则》和《商品条码》国家标准(GB12904)的相关要求,卷烟条、盒的商品条码在带膜检测时应能够准确识读;拆去烟膜后检测的质量等级应不低于1.5级。
七、“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使用的“卷烟箱用条码标签”中“检验合格”的标识可与卷烟生产企业现用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标识等效采用。国家烟草专卖局鼓励卷烟生产企业使用“卷烟箱用条码标签”中“检验合格”的标识替代现行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标识。
八、礼盒包装卷烟,其礼盒上也须按本规定进行标注;标注内容可直接印刷在礼盒上,也可采用贴标的方式。
九、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销售的国外品牌卷烟,包装体上须使用规范中文的包装标识,还须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箱包装体上须有规范中文标注的卷烟牌号;进口卷烟的条、盒包装体上须以规范中文标注生产国(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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