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橡筋织品见表11。 3.8 毛针织品见表12。 3.9 手套见表13。 3.11 毯类见表15。 4 装箱要求 4.1 各种产品装箱必须丰满平整。
4.2 同一地区的同一品种,用箱规格要相同。 4.3 同类产品中有两个包装含量的,根据产品的大、小、厚、薄,由当地工商部门选定其中一个含量。 5 包装标志 5.1 每个单一产品,要有商标和标志、品名、规格、货号、厂名、制造日期。 5.2 每个分包装(纸包、纸盒、纸袋等)应标明商标、品名、规格、数量、花色、厂名、包装日期等项目。 5.3 纸箱外两端小面包装标志见图2(图2略)。二等品及其以下的各类级品,均应在纸箱左上角标明等级。 5.4 纸箱外两侧大面的包装标志、项目、部位见图3(图3略)。 6 衬垫、封口、捆扎 6.1 衬垫 6.1.1 纸箱内上下口各衬防潮纸或牛皮纸1张。
6.1.2 漂白、浅色的汗布、双面布产品,纸包内加衬中性PH值白纸或用塑料袋,汗布产品并衬白板纸。 6.2 封口 第一种:纸箱的各个箱盖之间要用粘合剂粘合,箱外上下口用宽度为8~10cm,80g牛皮纸或纸胶带封合,纸条长度超过纸箱两端下垂5cm,不得覆盖包装标志。 第二种:纸箱内上下口各衬瓦楞纸板一张,先与两端的箱盖粘合,然后再粘合两侧的箱盖。
6.3 捆扎 根据产品特点、流通过程和用户要求,纸箱外使用塑料捆扎带或纸捆扎带,捆扎1~2道。质量超过20kg的包装件增加捆扎1~2道。 7 验收规则 7.1 纸箱生产厂按本标准进行检查并出具合格证。 7.2 各用箱厂应对每批纸箱进行质量检查,每次抽查不少于10个纸箱,如发现检测结果与本标准规定有一项不符时,则加倍复验,复验仍不合格时,本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8 储存和运输要求 8.1 针棉织品要在库房内堆码,不得超压,堆码要安全整齐。 8.2 库房内按规定的温湿度做好通风散潮工作。并要远离火源,保持库房经常清洁。
8.3 堆码或装卸包装件时必须轻搬轻放,不准抛摔,不得使用有损包装件的工具。 8.4 运输装载要将包装件平面堆码整齐,不准侧码和立码。 8.5 运输时,必须有防雨雪、防曝晒设备,刹车绳索与纸箱接触部位之间必须垫护角,防止刹破包装。
8.6 由于运输或储存方面的原因而造成的包装破损或产品丢失时,由承办运输或储存的单位负责赔偿损失。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工业部、商业部提出,由天津针织技术研究所、天津针织品采购供应站归口。
本标准由天津市纺织工业局、天津针织品采购供应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段瀛波、谷松秀。 国家标准局1984-12-28发布 1985-08-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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