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包装印刷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标准法规 > 政策法规

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2012/4/10 16:34:11 人评论

第一条 为加强印刷品广告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利用各种手段印制,并通过张贴、发送、邮寄等形式发布的散页、图书、票据以及包装、装潢等各类印刷品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利用报纸、期刊发布广告,广告管理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印刷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印刷品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 发布印刷品广告,不得防碍公共秩序、社会生产及人民生活。  

第五条 印刷品广告中不得出现非广告内容。  

第六条 印刷品广告必须有广告标记,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有固定名称的印刷品广告,固定名称中应当含有“广告”字样。  

第七条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布印刷品广告。  

第八条 印刷品广告的登记,由广告发布地省辖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授权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连续发布固定形式(固定名称、固定规格)的印刷品广告,须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第九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印刷品广告,应当向广告发布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印刷品广告发布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 (二)载明发布形式、时间、地点、商品(服务)名称的申请报告; (三)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需提交广告样式; (四)广告管理法规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证明文件齐备后七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对广告主核发《印刷品广告发布登记证》,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核发《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 具有设计、制作广告经营范围的印刷企业,可以直接印制印刷品广告。 未有广告设计、制作经营范围的印刷企业,经广告经营者代理方可印制印刷品广告。  

第十一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印刷品广告前,应当依法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发布印刷品广告时,《印刷品广告发布登记证》或者《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将广告品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凡发布于商场、娱乐场所及等候室、影剧院、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的印刷品广告,上述场所的管理者必须查验《印刷品广告发布登记证》或者《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对未经登记或者与登记事项不符的印刷品广告,应当拒绝其发布。  

第十四条 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应当随身携带《印刷品广告发布登记证》或者《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复制件;在户外张贴印刷品广告,还应当同时携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户外广告批准文件的有效复制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检查。  

第十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印刷品广告,必须标明发布单位名称、地址、印制时间、印刷品广告发布登记证号或者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号。  

第十六条 印刷品广告的设计、制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不得粗制滥造。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印刷品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及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广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收缴违法印刷品广告,并予以销毁。情节严重的,收回《印刷品广告发布登记证》或者《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 对上述同时具有包装等其他使用价值的违法印刷品广告,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其改正后,可以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停止发布活动,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收回《印刷品广告发布登记证》或者《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对广告主依照《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予以处罚;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照《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一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依照《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一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警告,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场或者有关公共场所予以警告,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登记或者未按登记事项张贴、散发印刷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张贴、散发行为人予以警告,可以处以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相关资讯

  • 团体标准《图书按需印刷数据交换规范》实施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团体标准《图书按需印刷数据交换规范》经立项审核、标准起草、征求意见、专家组审查等程序,并通过团标委审查,现予以批准发布。标准编号为T/CADPA 32-2022,2022年10月31日发布,自11月30日起…

    2025/4/25 8:06:11
  • 中国包装联合会批准发布五项团体标准

    根据《中国包装联合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中国包装联合会批准发布《绿色设计产品评价技术规范 铝质及覆膜铁质易开盖》等五项团体标准,现予以公布,相关信息如下:

    2025/4/25 8:02:21
  • 环保督察一般都查什么?

    在环保风暴的席卷下,不合规的企业被陆续关停,大批工厂大门被迫关闭,环保督查组已经用行动证明,这次督察并不是雷声大雨点小的走过场,让商家、老板们提心吊胆的日子远远没有结束。 环保督察一般都查什么? 根据督察组督察相关领导的讲话,查环保问题重点是督察省委…

    2018/7/8 23:50:20
  • “两税”实施,会对塑料行业产生什么影响?

    环保税开征和增值税将降低1%的消息传开,政策的变化在业内激起波澜,那么“两税”的实施,到底会对塑料行业产生怎样的影响呢? 首先来说环保税,《环境保护税法》在2018年年初实施,税法中规定,环保税按季度申报,4月环保税迎来首个征期。“费”改“税”最重要的目的…

    2018/7/8 23:45:38

共有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