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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类专业教材编审、出版管理办法

2012/6/5 22:46:44 人评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交通系统的教材编审、出版工作,保证教材的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类专业的普通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的教材(含必修、选修、配套、及翻译的教学用书),经审查,质量合乎出版要求、列入交通部教材出版计划的,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和大连海运学院出版社出版。

第三条 出版交通类专业高等学校教材,原则上限定在国家教委《普通高等教育各科类专业教材规划、编审、出版工作的分工》所规定的专业范围之内。公共课、基础课及非交通专业的专业课教材,原则上不列入交通部教材出版计划。

一次印量不足三千册或只有一个专业点、一个单位使用的教材,原则上不予出版。

使用对象相同的同类教材,择优出版一种。

第四条 需出版的教材,一般应以已使用过两遍以上的讲义为基础;被评为优秀教材的讲义,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列入出版计划;翻译的教学用书,报译时间距原版出版时间,应不超过三年。

第二章 教材建设的领导与管理

第五条 交通系统各院校(以下简称院校)应由一位校领导负责领导教材建设工作。教材管理部门负责领导和组织全校教材建设、制订教材规划、审定教材年度计划和评选优秀教材等工作。教材管理部门要配备专人负责,要创造条件努力提高教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素质。

第六条 院校要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有关教材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加以认真贯彻落实。

第七条 院校选择课程主要教材,应由教研室负责认真研究决定,授课教师个人不能随意变动。

第八条 各单位要保证教材编写人员编写教材的时间,编写教材时间应计入教学工作量。各单位还要为编写教材提供文具、纸张等物品,维护编写人在稿酬等方面的正当权益。

第九条 教材管理部门不但要做好教材的订购、发行工作,还要积极开展教材建设与教材的研究工作,认真执行教材规划,做好组织、审查以及铅(胶)印教材的编辑加工工作,努力提高教材质量,扩大教材品种。

第三章 出版计划与审批

第十条 交通部每五年制定一次教材出版规划。交通部教材出版规划在各院校制定教材建设的基础上编制。院校上报交通部的教材建设规划应包括文字说明、《教材出版计划》(见附表一)和《教材推荐书》(见附表二)。交通部教育司(以下简称教育司)委托相应的专业教材指导委员会审议《教材推荐书》,并根据院校推荐书和指导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以及交稿时间和出版能力,由部教育司会同出版社安排教材出版规划。

第十一条 教育司每年下达下一年度的出版教材交稿计划。院校或专业教材指导委员会负责的教材,由归口主编院校的教材管理部门统一填写申报表。凡未列入规划的教材均要补报《教材推荐书》,已经成立有专业教材指导委员会的专业,仍须经专业教材指导委员会审查签署意见后,方可由院校报教育司。院校在报年度计划时,要将审稿时间考虑在内,并要注意留有余地,尽量杜绝拖、欠交稿的现象,保证计划的严肃性。

第十二条 拟翻译的国外教材或教学参考书,在填写《教材推荐书》的同时,应填清原著书名(中、外文)、原著者、出版国家及时间;译出该书的绪言和章节目录,报部教育司,或由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转教育司,经同意并由出版社查重约稿后再行翻译。

第十三条 出版社根据年度交稿计划的书目指定责任编辑,并与主编保持密切联系。

第十四条 每年每项工作的具体时间进度按《交通部教材管理工作历》(附表四)进行。

第四章 教材编写与审稿

第十五条 教材的编写实行主编、主审负责制。

教材编写人应由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具有较好的文字水平、热心教材建设工作的教师或专家担任。

教材必须保证思想性、科学性、先进性、启发性和适用性。编写要符合著作权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六条 鼓励编写适合大类专业使用、并符合《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的基本教材。同时可配以能体现本专业特色、使本门课程加深、加宽的“补充教材”,组成完整的课堂使用教材。

第十七条 课堂使用教材的内容,应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处理好本门学科的内在联系,以及相关学科与课程之间的分工与衔接。做到不重复、不脱节,恰当掌握其深度和广度。严格控制字数,本(专)科教材,每授课学时的稿面字数控制在4000字以内;中专教材控制在3500字以内。出版社根据交通部下达的计划字数支付稿酬。

第十八条 编写课堂使用教材原则上应确定一名主编,主编承担的编写内容不得少于全书的1/4。主编负有核定书稿的编写大纲及主要内容的取舍、调整的责任,并承担全书的统稿、定稿工作,对书稿的质量全面负责。提倡并鼓励由主编遴选参编人员。

第十九条 配套教材是体现专业特色,帮助学生验证、消化、巩固课堂教学基本内容,运用理论知识处理实际问题的课程教学用书,要保证数据准确、标准规范。

第二十条 提倡个人编书。合编教材的编者最多不超过三人,并应明确一个统稿,以保证教材体例、符号的统一。

第二十一条 教材在送交出版社之前,必须请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熟悉专业全面情况、治学态度严谨、未参加该书编写工作的、非编写单位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或专家审阅。若有多人参加审阅,则必须确定一名主审,负责全书的审定工作,对审稿质量负责,并填写《交通部教材审查意见书》(附表三)。

第二十二条 审稿时间以主审人收到书稿之日起计算,稿面字数25万字以下的;审稿时间不得超过二个月;25—45万字不得超过三个月;45万字以上不得超过四个月。

第二十三条 对未达到审稿要求的不付审稿费,并将另请他人审阅。

第五章 教材修定再版

第二十四条 教材应保持相对稳定。教材在使用期间,主编院校与主编应注意信息反馈,根据需要组织修订再版。使用教材的教师应主动与教育司或主编反映教材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担任修订教材的主编应慎重、客观地评价原教材,应在原教材的基础上进行内容的补充、更新,为了保持教材的连续性,无特殊原因一般不应更换主编。如确需调整主编,由教育司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修定教材同新编教材一样,需填写《教材推荐书》报部批准。

第二十七条 修定教材更新的内容不得少于10%,或修定量不应少于40%。

第六章 交 稿

第二十八条 根据教材印、行周期的需要,春季教材于教材使用之时的前两年的9月15日之前、秋季教材于前一年的4月15日前将书稿交到出版社。在送交书稿的同时,将《交通部教材审查意见书》寄到教育司。不能按期交稿时,主编单位应提前三个月分别通知教育司和出版社,以便调整编辑、印刷力量,否则出版计划将自行取消。出版社拒收逾期书稿。

第二十九条 送交出版社的书稿应誊清在稿纸上,并符合《编写书稿注意事项》的要求,保证文、图、表齐全,书写清晰、工整,图稿符合制版要求,书稿内容不再改动。

第三十条 在编辑加工中如发现书稿错误较多,或与已经出版的同类教材、图书大同小异,或有抄袭现象,或超过限编字数等情况,由出版社征求教育司的意见后,将书稿退回主编单位。

第七章 稿酬、样书与订购

第三十一条 教材稿酬为每千字14~18元。高等学校教材每千字16~18元;中专教材每千字15~17元;技校教材每千字14~16元。质量优秀的教材可以适当提高稿酬标准,但每千字不超过24元。

统稿费根据统稿的工作量确定,占总稿酬的5%~20%。

第三十二条 审稿费由责任编辑根据《交通部教材审查意见书》对书稿审阅修改的工作量和审稿质量确定,每千字1~3元,最多不超过4元。

第三十三条 稿费与审稿费由出版社分别寄给主编与主审。

第三十四条 教材出书后,样书由出版社分寄有关人员。样书赠送标准为:主审2册;编著者在5人以内,共赠书10册;编著者在5人以上的,主编2册,参编人每人1册。

第三十五条 新书出版后,主编应及时将“重印样书”连同勘误表寄出版社,以供出版社修改重印之用。

使用教材的教师也应积极向出版社反馈教材印刷质量中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 用书单位应密切注意新华发行所和出版社的教材征订目录,分别于每年6月1日—15日、12月1日—15日到当地新华书店或出版社订购。一次应订足三年以上的用量。新书出版后,三年内不予重印。需要重印的书,用书单位应提前一年(分别于每年2月底前或8月底前)报教育司,以便根据需求量安排计划重印。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交通部一九八二年制定的《交通系统教材编审、出版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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