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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音像出版单位年度核验通知

2013/2/17 13:48:25 人评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全国各音像出版单位:
 

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和《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音像出版单位实行年度核验制度。现将2013年全国音像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出版体制改革,坚持“整合与提高相结合、改革与发展相结合、扶持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继续落实做强做优一批、整合重组一批、停办退出一批的“三个一批”总体要求,切实促进音像出版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核验范围:参加此次年度核验的为全国各音像出版单位,含独立音像出版单位和拥有音像出版权的出版单位。2013年新批准的单位不参加此次年检。
 

三、核验内容

1.开展音像出版业务的基本条件和能力。主要审核音像出版单位是否有开展业务所需的资金、设备、工作场所;是否有适应音像出版需要的组织机构和具备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队伍等。
 

2.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主要检查音像出版单位是否及时报送年度选题计划;是否履行重大选题备案程序;是否认真落实“三审”制;是否规范申领和使用专用书号、录音制品编码、复制委托书;是否及时缴送样品;是否有违规行为;是否受到行政处罚等。
 

3.出版经营情况。2011至2012年出版、经营情况等。
 

四、审核登记条件

(一)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登记:
 

1.符合《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七条关于人员、资金、设备、场所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2.坚持正确的出版导向,遵守国家有关出版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2011年以来没有受到相关行政处罚。
 

3.正常开展出版业务,具备音像制品制作出版能力,两年内出版的品种数量不少于10种。对2012年1月1日以后新批准成立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品种数可适当放宽。
 

4.切实根据出版单位体制改革的要求,完成转企改制工作。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登记:
 

1.不具备《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出版物不够10种的;
 

2.未按规定送交样本的;
 

3.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4.经审核发现有违法行为予以处罚或受处罚后未认真整改仍存在违法问题的。
 

(三)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停办退出,履行注销登记手续:
 

1.音像出版单位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发展难以为继的;
 

2.音像出版单位在经营过程中,不守诚信,盗用他人版权有不良记录且情节严重的;
 

3.音像出版单位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办的;
 

4.对暂缓登记期满,经验收仍未达到审核登记条件的;
 

5.无正当理由未正常开展音像出版业务的。
 

五、核验材料

申请审核登记的音像出版单位,须如实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交以下材料:
 

1.2011年至2012年工作总结。内容主要包括:音像出版单位基本情况;领导班子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及内部管理情况;出版体制改革完成情况及发展规划;出版经营、效益及资产变化情况;重点出版物的出版情况;国内外获奖情况;执行国家有关出版管理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2.《音像出版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
 

3.《音像制品出版情况登记表》。
 

4.《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5.《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出版单位从业人员的《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7.出版单位社长、总编辑(含副职)取得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六、审核登记程序

1.音像出版单位应于2013年3月15日前向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年度核验材料。军队系统音像出版单位由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负责,中央在京音像出版单位由北京市新闻出版局负责。
 

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出版物出版单位的设立条件、开展业务及执行法规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于2013年4月15日前将年度核验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2.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予以登记并换发《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对暂缓登记的出版单位,由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其限期整改,经整改后达到审核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并换发《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整改3个月仍不符合登记条件,由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销登记意见,报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后办理注销登记。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音像出版单位,经书面催告仍未参加年度核验的,由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注销登记手续。
 

3.《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由各省级新闻出版局领取并负责发放,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
 

七、其他事宜

1.所报年度核验材料应如实客观反映音像出版单位情况。音像出版单位如有变更名称、主办单位、主管单位、资本结构等事项,须按行政审批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另行办理报批手续。未在总署履行变更手续的,出版单位不得在年度核验登记表中擅自填写。
 

2.本通知及有关电子表格可在新闻出版总署政府网站“通知公告”栏目中下载。
 

3.所有纸质材料(1套)寄往:北京宣武门外大街40号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管理司音像电子处,邮编:100052;《音像出版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电子文档由各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汇总后发至:yxdzchu@126.com。联系人:郑加可、许正明,电话:(010)83138687、83138685。
 

特此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
 

2013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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