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资源节约
第三十五条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提高水资源、能源、土地和木材等使用效率,转变增长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造纸产业。
第三十六条增强全行业节水意识,大力开发和推广应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在严格执行《造纸产品取水定额》的基础上,逐步减少单位产品水资源消耗。新建项目单位产品取水量在执行取水定额“A”级的基础上减少20%以上,目前执行“B”级取水定额的企业2010年底按“A”级执行。
第三十七条严格执行《水法》、《取水许可和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全面推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加强水资源的合理开发、节约和保护。
第三十八条鼓励企业采用先进节能技术,改造、淘汰能耗高的技术与装备,充分发挥制浆造纸适宜热电联产的有利条件,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
第三十九条执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节约集约使用土地。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法》有关规定,防止水土流失。
第八章 环境保护
第四十条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增强造纸行业的环境保护意识和造纸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健全环境监管机制,加大环境保护执法力度,完善污染治理措施,适时修订《造纸产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建设环境友好型造纸产业。
第四十一条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工艺技术,实行清洁生产审核制度。新建制浆造纸项目必须从源头防止和减少污染物产生,消除或减少厂外治理。现有企业要通过技术改造逐步实现清洁生产。要以水污染治理为重点,采用封闭循环用水、白水回用,中段废水处理及回收、废气焚烧回收热能、废渣燃料化处理等“厂内”环境保护技术与手段,加大废水、废气和废渣的综合治理力度。要采用先进成熟废水多级生化处理技术、烟气多电场静电除尘技术、废渣资源化处理技术,减少“三废”的排放。
第四十二条制浆造纸废水排放要实行许可证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及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全面建设废水排放在线监测体系,定期公布企业废水排放情况。制定激励政策,鼓励达标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和工艺改进力度,进一步减少水污染物排放。依法责令未达标企业停产整治,整改后仍不达标或超总量指标的企业要依法关停。
第四十三条实行环境指标公告和企业环保信息公开制度,鼓励公众参与并监督企业环境保护行为,积极推行环境认证、环境标识和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制度,严格实行环境执法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十四条造纸林基地建设要注重生态保护,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遵循林业分类经营原则,应用高新技术手段,科学造林,保护生物多样性,严禁毁林造林,防止水土流失。
第九章 行业准入
第四十五条进入造纸产业的国内外投资主体必须具备技术水平高、资金实力强、管理经验丰富、信誉度高的条件。企业资产负债率在70%以内,银行信用等级AA级以上。
第四十六条制浆造纸重点发展和调整省区应编制造纸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其内容必须符合国家造纸产业发展政策的总体要求,并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大型制浆造纸企业集团应根据国家造纸产业发展政策编制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造纸产业发展要实现规模经济,突出起始规模。新建、扩建制浆项目单条生产线起始规模要求达到:化学木浆年产30万吨、化学机械木浆年产10万吨、化学竹浆年产10万吨、非木浆年产5万吨;新建、扩建造纸项目单条生产线起始规模要求达到:新闻纸年产30万吨、文化用纸年产10万吨、箱纸板和白纸板年产30万吨、其他纸板项目年产10万吨。薄页纸、特种纸及纸板项目以及现有生产线的改造不受规模准入条件限制。
第四十八条单一企业(集团)单一纸种国内市场占有率超过35%,不得再申请核准或备案该纸种建设项目;单一企业(集团)纸及纸板总生产能力超过当年国内市场消费总量的20%,不得再申请核准或备案制浆造纸项目。
第四十九条新建项目吨产品在COD排放量、取水量和综合能耗(标煤)等方面要达到先进水平。其中漂白化学木浆为10千克、45立方米和500千克;漂白化学竹浆为15千克、60立方米和600千克;化学机械木浆为9千克、30立方米和 1100千克;新闻纸为4千克、20立方米和630千克;印刷书写纸为4千克、30立方米和680千克。
第十章 投资融资
第五十条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的管理办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及指导目录、《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指导目录。
第五十一条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度、资本金制度和招投标制度。内资项目资本金依照《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执行;外资项目注册资金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鼓励国内企业兼并、收购和重组国内制浆造纸企业和装备制造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发生上述行为应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加大投资监管,对违规审批、自行审批、拆分审批、擅自更改批复或备案内容等行为,撤销项目法人投资项目的资格,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十四条支持具备条件的制浆造纸企业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和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国内金融机构特别是政策性银行应优先给予国内大型骨干制浆造纸企业建设项目融资支持。对违规项目,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
第十一章 纸品消费
第五十五条按照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造纸产业在发展的同时,应积极倡导纸及纸板产品的合理消费,在全社会建立节约用纸的意识。
第五十六条适时修订造纸产品标准,改变目前社会过度追求高白度等指标的纸产品消费倾向,以节约资源,减少污染,引导理性、绿色消费。
第五十七条政府采购根据实际用途,在满足基本需求的前提下,要优先采购使用掺有一定比例废纸生产的纸产品;积极推进办公自动化,减少办公环节纸制品的消耗。
第五十八条新闻出版业在保证健康发展的同时,要合理控制报刊、期刊的发行规模;积极发展以数字化内容、数字化生产和网络化为主要特征的新媒体;严格执行国家技术标准,控制课本用纸克重;鼓励一般图书和期刊的出版降低用纸克重。
第五十九条倡导节约型模式,实现包装材料和制品的轻量化和减量化生产。在包装制品的设计和生产过程中,鼓励利用掺有废纸的纸及纸板生产包装制品;对于运输包装用纸箱,要发展“低克重、高强度”的瓦楞原纸和纸板;对于销售包装用纸箱和纸盒,降低包装成本,倡导适度包装,避免过度包装。
第六十条适度加大国内市场需求的纸及纸板进口量,缓解国内造纸原料过度依赖国际市场的局面。
第十二章 其它
第六十一条维护国内公平市场秩序,建立造纸产品进出口预警机制,避免贸易纠纷。
第六十二条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支持企业培养和吸引科技创新人才以及高级管理人才,全面提高企业职工素质。
第六十三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作为政府与企业的桥梁作用,加强产业发展问题的分析与研究,反映产业发展情况,提出产业发展建议。
第六十四条本产业政策涉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如有修订,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本产业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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