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设部等9部门近日联合发布了《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办法将保障目标锁定于我国现有的1000万户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我省有关部门正在按照办法要求,积极制定政策以保障《办法》的切实落实。
《办法》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4年起实施至今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
按照办法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货币补贴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有条件的地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
■5渠道筹集补贴资金
《办法》提出了五条资金来源渠道:一是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二是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比例不得低于10%;四是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五是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办法》提出四个住房来源: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腾退的公有住房,社会捐赠的住房和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廉租房要在50平方米以内
《办法》还指出,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对廉租住房建设将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降低其建设成本。
廉租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廉租房保障实行轮候制
《办法》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将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廉租住房保障将实行轮候制。但对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将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而实物配租将优先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廉租房不得转借转租
《办法》规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如果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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