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问: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原有的劳动合同需要重新签订吗?
李进学:有的职工误读劳动合同法,或受到误导影响,认为原有的劳动合同在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不再有效,都要重新签订,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即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其条款内容只要不违反原有的法律和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至合同期限届满。
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合同期限未满的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即意味着对原劳动合同的解除。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工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将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支付给职工2008年1月1日以后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
白女士:职工与单位原来有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没有及时续订,或者以前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现在该怎么办?
李进学:原有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没有及时续订,或者以前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劳动者又继续在该单位工作,双方即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现在可以按照《劳动法》和现行的有关规定,使用旧有的劳动合同文本,与职工补签劳动合同;也可以在2008年1月1日以后与职工补签劳动合同,但要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使用新的劳动合同文本。对现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如果在2008年2月1日以后与职工补签劳动合同,则要支付两倍工资,满一年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已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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