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很快就要正式实施。为规避法律,类似华为“先辞职再竞岗”、沃尔玛大裁员的现象开始频频出现,成了社会一大热点。有专家认为,导致这一系列情况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法律确立的劳动标准过高。那么,劳动标准究竟是高了还是低了,劳动标准应不应该适当提高(规范),职工对此有什么想法?
职工感受
百货商场营业员小李:什么是劳工标准我不懂,但我们一线职工目前收入状况究竟如何,我还是有数的。劳动部门的文件说,生产经营正常、有盈利的企业,若上年工资水平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相近,可参照平均指导线增长工资,若上年工资水平只达到全市职工平均工资50%左右,可参照上线增长工资,我们收入不到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半,按理可参照上线加工资,可是我们与管理层的收入一平均,可加的工资就有限了。现在,我的收入基本上只能是自己养活自己,不知道这样的劳动标准是高还是低?
某印刷厂印刷工黄师傅:我们厂原先是国有单位,前几年改制为民营。改制后这么多年,就没有加过一次工资,至今我还是1000多元工资。报上说印刷行业是朝阳产业,照我们工人理解,朝阳产业就是就是不断发展的产业。产业发展,企业赚钱,应该大家都高兴。但我们印刷工就是高兴不起来,工资老是不加,哪能高兴得起来?我看到报纸上也在说印刷工人工资低,但说归说,做归做,老板不给你加工资,你有什么办法?!
著名服装公司的驻店员工秦小姐:今年7月份前,我在浦东一个电讯信息服务部门上班。这个部门是美国一家保险公司向电信公司租赁设备后开设的。我的主要工作是每天给市民打电话,推销保险品种。底薪每月500元,另外的收入就看你一天能够打多少电话。没有医疗保险,没有养老保险,也没有劳动合同,更没有什么车贴饭贴什么福利待遇。我做了 3个月,每月收入都在1000元出头一点,用去每天的上下班车费和饭费,口袋里就没有多少了。后来,我就来到了这家公司做驻店销售员,每月工资也就 1000元多一点,也没饭贴车贴一类的福利待遇。不过没办法,现在首先考虑的是饭碗头要捧捧牢。像我这样,30岁不到,又成了家,总不能靠着老爸老妈过日子吧。
连日奔走在一线职工当中,让记者深切地感受到,当前职工低收入、低福利、低保障,并不仅仅是个别现象。前不久,中国社科院发布的蓝皮书《中国企业竞争力报告(2007)———盈利能力与竞争力》有力地验证了一线职工的直观感受。该蓝皮书称,1990-2005年,我国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例从53.4%降低到41.4%,降低了12个百分点。蓝皮书还特别指出:近几年企业利润大幅增长,除了由于企业竞争力提升之外,也有其他因素在发生作用。数据显示,企业利润的大幅增加,相当程度上是以职工的低收入为代价的,“利润侵蚀了工资”。之所以产生这种现象,不仅表现在非国有企业员工收入长期低于经济增长速度上,而且表现在国有企业大量使用体制外员工上。
中国劳动标准在国际上处于低水平
专家观点
有专家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保护“过度”了,这部意在保护劳动者的法律,由于劳工标准定得太高,最终给劳动者带来的可能是伤害。那么,是否意味着降低劳动标准,劳动者就不会受到伤害,或者说伤害就小了?记者就此连线著名劳动关系专家、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
常凯:判断一个国家的劳动标准是高是低,不能仅仅看一个单项指标,应该将劳动标准看成一个系统。我国有些单项劳动基准,如40小时工作日和加班工资支付标准等确实比较高,但不能以此就断言中国的劳动标准过高。还应该考虑其他指标,诸如工人的工资收入、职业稳定、社会保险水平、职业安全状况、职业培训等综合水平。如果将这些指标综合起来,我国的劳动标准不仅在国际比较中属于低水平,就是在我国的经济关系中和社会权利体系中,也是比较低的。
劳动标准中最基本的是“工资问题”。比较工资时既要看工人的收入,也要看老板的利润,你挣了多少,给了我多少,这样才有意思。1994年,我国工资分配占GDP的14.24%,2003年这一比例为12.57%。最近这几年GDP都是以每年10%的速度递增,工资收入虽然也在同比递增,但递增的同时两极分化越来越严重,工人的实际工资增长极为有限。美国在1990年工资分配占GDP的49.67%,2002年占47.9%。还需要说明的是,我国的劳动法中没有雇主的概念,所以在计算职工工资收入与GDP的比例时,普通工人与企业高管都纳入了分子一起统计。《劳动合同法》已引起重视,《劳动合同法》对于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进行了限制,如经济补偿的规定。没有任何理由可以这么说,《劳动合同法》对于普通劳动者,或者是底层劳动者的利益照顾不周。像农民工、派遣工人,临时工人等只要建立劳动关系,就是《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者,就都是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这个法律并没有说对于这些人不适用,这些底层的和绝大多数的劳动者的,正是这个法律保护的主体。
劳动标准的高低,不仅与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供求有关,而且也与劳资力量的对比有关。在目前未能形成有效力量来与资本抗衡以改善劳动条件的情况下,国家劳动立法和劳动行政就必须在劳动标准方面更多地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再将劳动标准降低,工人的日子就会不好过了。
工会能成为直接影响劳动标准的力量
工会声音
劳动标准高低的认定,直接关系到政策倾向,关系到普通职工的合法权益能不能在源头上得到有效维护。那么,对《劳动合同法》贯彻落实负有重要责任的工会工作者又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
中华全国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郭军:平等自愿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并不能改变劳动关系实际上不平等的状况。
从实际操作情况来看,我国劳工标准与发达国家不能相比,即便与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我们的一些劳工标准也是低的。全员劳动合同制实施10年来,有很大发展,但也有很多问题。第一个就是虚无化,很多企业不签劳动合同;第二就是形式化,照抄照搬,把法定最低标准当作正常劳动标准;第三个是单边化,不与员工协商,把很多义务性条款强加给员工;第四个是短期化,很多企业一年一签,甚至更短,尽量缩短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不断给员工施加压力;第五个就是空心化,建劳动关系的不用人,用人的不建劳动关系。鉴于这样的现状,劳动合同法必须向劳动者适当倾斜。
上海新闻出版产业工会主席李虹鸣:判断我国劳工标准到底是“高”还是“低”,不是一个理论问题,重要的是要基于事实,然后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约束做出一个理性判断。《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长远来看,一方面可弱化过度依赖廉价劳动力的经济增长动力,促进企业转型,由低劳动成本的竞争转向创新能力的竞争,劳资合力去创新。另一方面也可增加劳动者收入,促进内需,对改善过度依赖投资、出口的现状颇为有益。
劳工标准的现状对工会也提出了要求,对工会而言,所谓维护说到底就是要“保护工资、保护就业”,并且这两者也不是截然对立的。通过政府的公权力干预劳工标准不可能是经常的、及时的,而在这些方面,工会却是大有用武之地,工会能够成为一种直接影响劳动标准的力量,无论是法律上的还是实践意义上的。同时,工会还应当重视劳动者的分类,区分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适用对象,这样才能进行更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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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劳动标准体系
第一层次:联邦、各州及大的行业所制定的劳动标准。其中联邦和各州所制定的劳动标准多以劳动法律的形式表现,行业主要是通过集体谈判的形式制定集体合同来确定该行业雇员的劳动标准,此种劳动标准要符合联邦和各州劳动法律的规定,不能低于法律所确定的劳动标准;第二层次:企业制定的劳动标准,只适用企业内部,此两类标准都要符合联邦和企业所在州劳动法律的规定。调节对象:分就业、工作条件、劳动关系调整、就业与人力资源开发、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公平就业与职业机会标准等几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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