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两会上不少代表委员提出的一些“敏感”问题,记者第一时间连线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
严格把关避免错杀
15%死刑复核案件不核准
不少代表和委员关心:近年来个别地方出现重大刑事冤错案件,最高法院能否有效杜绝类似错案发生?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表示,最高法院坚持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正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007年,因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不当、程序违法等原因不核准的案件,占复核终结死刑案件的15%左右。”他说。
据这位发言人介绍,最高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在对“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判断上,在对诉讼程序的正当合法上,在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死刑标准把握上,在对“可杀可不杀”的政策权衡上,要求更加严格,标准更加统一,质量更有保障。
贪官不享有法外特权
受贿数额不是判死刑唯一因素
不少代表提出疑问:我们国家对贪官是否还适用死刑?为什么有些受贿数额很大、群众反映强烈的贪官,却没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表示,是否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人民法院必须严格依照刑法规定。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受贿罪只有“情节特别严重的”,才能适用死刑。
“受贿数额是认定受贿罪情节是否特别严重的一个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这位发言人表示,人民法院还应当结合案件的其他具体情况,如是否有自首、立功、坦白、积极退赃等量刑情节,确定受贿罪的情节是否特别严重、是否适用死刑及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刑罚适用平等是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贪官并不享有法外特权。”这位发言人说。
“窝案”频发
高法将采取更有力措施决不手软
近年来,武汉中院、阜阳中院、深圳中院、吉林高院等法院出现“窝案”代表委员们忧虑:最高法院怎么看待法院“窝案”现象?在加强法官队伍廉政建设方面有什么更强有力的措施?
“当前个别法院确实存在极少数法官利用权力牟取私利的现象。”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表示,对于以上问题,最高法院将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加以改进。
据这位发言人介绍,全国法院违纪违法的法官被查处的人数从2003年的468人下降到2007年的218人。
这位发言人说,最高法院及地方各级法院将进一步加强法院各级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抓好司法廉洁教育,加大查办案件力度,对极少数腐败分子决不留情,决不手软。
“赔钱减刑”
系误解更非“花钱买刑”
前一段时间,广东省东莞市的两级法院在多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提倡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了从轻处罚。有批评者尖锐地指责这种做法是“赔钱减刑”甚至是“花钱买刑”。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认为,将这种做法定义为“赔钱减刑”,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客观实际情况。
他指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据此,对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被告人有悔罪表现,作为量刑情节酌情从轻处罚。
“并不是所有对被害人作出赔偿的被告人,人民法院都一律给予从轻处罚。”这位发言人特别强调,对于那些犯罪手段极其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恶性案件,即使被告人愿意或已经对被害人作出实际赔偿,人民法院仍应依法予以严惩。
(据新华社北京3月1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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