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公共利益可收回土地
《办法》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搬迁腾出的土地;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土地批准文件规定应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可以收回的可依法有偿收回或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纳入土地储备。
收回价格按用途评估
《办法》规定,有偿收回收购的土地规划为非经营性用地的,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为经营性用地的,可采取货币补偿或土地收益分成两种方式进行。
采取货币补偿方式收回收购的,收回收购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以土地使用权补偿作为主导方式的,土地按照评估价格的60%给予补偿,建(构)筑物按照评估价格补偿;以地上建(构)筑物作为主导方式的,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扣除所含土地评估价格的40%给予补偿。
收回收购出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以土地使用权补偿作为主导方式的,土地和建(构)筑物分别按照评估价格补偿;以地上建(构)筑物作为主导方式的,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采取土地收益分成方式收回收购的,收回收购规划范围内原土地使用权人全部土地使用权时,暂不支付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按市场机制供地、出让土地总价款中扣除储备土地成本及国家规定用途的资金后,与原土地使用权人按照4:6比例分成。
城中村改造和因政策要求实施企业搬迁收回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报废公路可依法回收
按照《办法》,因单位拆迁、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国有土地的;公路、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土地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续期或未获批准续期的(住宅用地除外);土地使用权人闲置土地,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收回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未按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出让方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纳入土地储备。
市政府将建立市级国有土地储备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的5%提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纳入土地储备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不足的,市土地储备机构可以通过银行贷款等合法方式补充。
来源:河北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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