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无采矿许可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盗采国家矿产资源行为,省政府日前下发《关于严厉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通知》,要求各地对本行政区域内盗采行为进行全面排查整治,确保在今年11月30日之前全部关闭取缔到位。
《通知》提出,各级政府对行政区域内打击盗采工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开展联合执法。凡在乡(镇)行政区域内存在盗采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视情节轻重,按规定和程序对所在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存在两处或者两处以上盗采行为且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视情节轻重,对所在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有关部门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的,公安机关对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盗采刑事案件不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查处、失职渎职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各级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参与盗采、为盗采行为充当保护伞、以各种方式提供便利条件的,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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