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唐山市某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拖欠何某某等30名工人工资、补偿金共计57万余元,经劳动仲裁该公司仍未给付,何某某等30名工人于2007年4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公司已于2006年6月停产,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远在江苏,经法院多次传唤,其始终回避推托、不予配合,法院一时不能执行到位。
该院几次专题研讨执行方案,最后把执行该公司到期债权作为案件的突破口。该院拨出专款,先后3次奔赴江苏扬州、无锡等地查找该公司的债务人。经过多轮交涉,几名债务人最终愿意配合法院履行义务。在双方做出适度让步的情况下,促成此案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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