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项新政策规定,凡属国家教育部门备案并认可的全日制本科以上高校毕业生,无论是石家庄本地还是外地的毕业生,只要本人愿意在石家庄及所属的县(市)区就业、创业的,对各级人才交流中心拟引进接收的全日制本科以上高校毕业生,在其就业之前,经市局或县(市)公安局核准,均可优先将其户口落入所属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择业后,还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从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迁出,落入工作单位集体户或亲属、亲友家庭户。
新出台的政策对落户的办理程序进行了详细说明:对引进的应届以及仍在择业期内毕业生,当事人需持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接收函、毕业学校或生源地迁出的《户口迁移证》(石家庄市范围内生源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学历证书(核实原件留存复印件)、个人申请,到市公安局户政处办理核准落户手续,在人才交流中心接收函上,签署意见及审核日期,并加盖户口专用章。落户地派出所凭上述材料,为其办理落户登记。
对引进的往届毕业生,如户口在原籍未迁出的,当事人需持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接收函、原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核实原件留存复印件),到市公安局户政处办理户口准迁手续。落户地派出所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为其办理落户登记。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引进人才的户口,统一在石家庄市公安局户政处接待大厅办理。
新政策同时对户籍的迁移办理程序也做了明确规定:对择业期内,在石市未就业或就业又辞职的人员,本人申请将户口迁回生源地的,可按毕业学生户口,凭个人申请、《居民户口簿》,派出所直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本人申请将户口迁往就业地的,凭个人申请、《居民户口簿》、派遣报到证(核原件留复印件)、接收单位证明,派出所直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对超过择业期,本人申请将户口迁回生源地或工作地的:凡属石市生源的,可凭本人书面申请、生源地居(村)委会同意落户证明、《居民户口簿》,派出所按学生毕业,直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凡属外地生源或石市生源又到外地就业的,按户口迁移规定,凭当事人生源地或工作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如生源地或工作地仍按学生户口对待,不索取户口准迁证,派出所可凭派遣报道证或就业协议(核原件留复印件)、毕业证(核原件留复印件)、生源地居(村)委会同意落户证明等,直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对优先落户后又在石市落实就业单位的,可根据本人意愿提出申请,凭《居民户口簿》、工作单位函,将其户口从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迁出,落入工作单位集体户或亲友家庭户。
这项新政策已经试行近两个月,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截至目前,全市已累计为800多名高校毕业生办理了落户手续,受到广大高校毕业生的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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