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的区域。
条例规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具体范围,书面告知责任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依照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做好责任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在管理方面,条例规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科学管理,重点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做起,发挥其示范作用。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进行业务指导,定期组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检查,公布检查结果。对不履行责任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条例规定,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条例规定,城市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及其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依照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清洗、粉刷。
(二)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造型和外部装饰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临街建筑物的屋顶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四)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的防护栏、空调外机、遮阳篷统一规范并保持安全、整洁、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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