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香”是调味料行业的知名品牌。盐城市一家企业仿冒生产其内包装袋,因数量巨大,近日市中院一审判决主犯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吴某某曾因仿冒注册商标被判刑,这次是其因侵犯知识产权第二次被判实刑。
2010年7月底,吴某某到兴化市找到陈某某,请其帮助找人生产带有“王守义”、“十三香”两个注册商标的“王守义十三香清真调味品”内包装袋,双方约定生产10万只,单价为每只0.038元,吴某某提供了内包装样袋,随后预付了1800元货款。
8月上旬,陈某某到大丰市某彩印包装厂找到该厂负责人朱某某,委托该厂生产带有“王守义”、“十三香”两个注册商标的“王守义十三香清真调味品”内包装袋10万只,并约定单价为每只0.025元,由陈某某提供印刷模板。后陈某某通过电话与严某某联系,定制了一套带有“王守义”、“十三香”的印刷模板。
8月中上旬,严某某为陈某某制作了四块印刷模板。8月29日,朱某某利用上述四块印刷模板在大丰市某彩印包装厂开始生产内包装袋,次日上午在生产过程中被大丰市公安局当场抓获。当场查获印有“王守义”、“十三香”两个注册商标的“王守义十三香清真调味品”内包装袋180994只。
经查,吴某某,49岁,兴化人。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08年4月1日被东莞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9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0年9月17日被大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9月30日被批准逮捕。
据了解,此案案发系因驻马店市王守义十三香公司的举报。该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公司有印刷厂,在全国范围内从未委托过任何一家印刷厂印刷公司产品的内包装袋。
法院认为,吴某某、陈某某、朱某某、严某某未经授权,非法制造他人的注册商标,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吴某某、陈某某、朱某某系主犯;严某某系从犯。吴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市中院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陈某某、朱某某和严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到三年,缓刑三到四年,并处罚金。
编后:小小一盒“十三香”调味品,一个内包装更是利润微薄,但是,企业经营者如果不提高守法意识,坚持守法经营,将必换来法律的制裁。此案也提醒广大市民,在购买商品时,一定要到正规的、信誉高的商铺购买,切记莫贪小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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