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外观缺陷 玻璃中的可见缺陷应足以使因热冲击或机械震动引起破裂的可能性减到最小. 注:见附录A(参考件)
6 试验方法 6.1 耐水性能按GB 6582 执行。 6.2 热冲击性能按GB 6579 执行。 6.3 内应力按GB 4545 执行。 6.4 总容量按3.2条要求装入水,再将水倾入量筒(QB 700)检查其量值。 6.5 瓶身外径、瓶口内径等用游标卡尺(GB 1214)和高度尺(JB 1565)测量。 6.6 壁厚用CCH型超声波测量仪测量。
7 检验规则 7.1 型式检验 耐水性能:每月检验不少于两次,检验结果到达到标准要求为合格。 7.2 产品出厂检验 7.2.1 热冲击性能、内应力的检验按GB 2828要求进行。 a 检查水平规定为特殊检查水平S-3; b 合格质量水平规定为AQL=1.0; c 抽样方案规定为二次抽样方案; d 抽样方案的严格性,开始时使用正常检查抽样方案,当满足放宽或加严条件时可遵照 转移规则进行放宽或加严检查。 7.2.2 总容量、尺寸、壁厚的检验按GB 2828 要求进行。 a 检查水平规定为一般检查水平Ⅱ; b 合格质量水平规定为AQL=4; c 抽样方案规定为二次抽样方案; d 同7.2.1条d规定;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8.1.1 产品标志:在瓶底部须刻有商标及产品型号,其他标志在产品外包装上列出。 8.1.2 包装标志:依据国家标准的规定,产品外包装表面应有收发货标志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8.2 包装 8.2.1 包装要求 a 包装技术与方法:可采用箱装、盒装、袋装、热缩包装、捆扎等,保证产品清洁、稳固、牢靠; b 包装试验方法:根据不同包装形式,按GB 4857.5进行。 8.2.2 产品随带文件 每包装单位内应有产品合格证。 8.3 运输 运输过程中须防止剧烈震动、颠簸和冲撞,装卸时要轻拿放。 8.4 贮存 露天存放时,要避免雨水侵入内装物中,以防止产品水迹。堆放时堆码要牢固。
附 录 A 外 观 缺 陷(参考件)附 录 B 瓶身量(参考件)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玻璃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玻璃四厂、北京化学试剂总厂负责起草。国家技术监督局1991-07-24批准 1990-02-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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