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印刷业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我省印刷市场的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全省印刷企业进行重新登记,核发印刷许可证。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全省印刷企业,包括打字、复印、电脑照排经营者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7月31日前必须到当地印刷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重新登记手续(出版物、包装装横印刷企业到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办理登记,其他印刷企业到所在市县文体局办理登记)。
二、凡未经本次重新登记的,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并按无证经营查处。
三、严厉取缔擅自设立的、无办理任何登记手续的各类印刷企业和打字、复印、电脑照排点。坚决查处印刷市场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特此通告。
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二00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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