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张家口市彭先生在一家企业工作已经快一年了,没有签订合同,最近单位表示将通过一家劳务派遣公司与他订立劳动合同。
享受同工同酬权益
彭先生问:劳务派遣用工模式能否保障自己合法权益?
权威解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处长刘建平解释,劳动者与劳务派遣机构建立劳动关系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被派遣到另一单位工作,这就是劳动合同法规范的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义务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尤其是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没有同类岗位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在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合同期限至少两年
彭先生问:此种用工模式下,如何保证劳动合同的稳定?
权威解答:刘建平表示,为了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考虑到被派遣劳动者的特殊性,《劳动合同法》第58条有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第59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刘建平还表示,在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下,劳动者符合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也同样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样是受《劳动合同法》保护的。
案例2
一网友反映,自己从1998年6月开始在一家国企工作,2002年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参加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保,2006年开始缴纳住房公积金。但该网友不是和工作单位直接订立劳动合同,而是通过一家劳务派遣公司订立的,合同2008年底到期。
经济补偿标准相同
该网友咨询,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如果辞退自己,补偿会不会由于是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而不同?可以得到哪些补偿?
权威解答:刘建平表示,劳务派遣机构作为《劳动合同法》中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也同样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一样的。《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单方变更合同无效
该网友问,到明年6月,自己就在同一个单位工作10年了,如果用人单位继续和自己签订合同,可不可以要求直接与用人单位订立合同,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如果不能,可不可以要求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将自己原来的合同取消,单方面改为2007-1-1至2008-12-31的合同,是否合法?
权威解答:刘建平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一款,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满10年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该网友可以要求与劳务派遣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无法和用人单位直接订立劳动合同。
关于变更劳动合同一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变更尚未到期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各执一份。用人单位如果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和内容是违法的,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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