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最低工资新标准2月1日起施行 为第8次调整,幅度最大
月标准依次为680元、620元、560元、510元;小时标准依次为7元、6.5元、5.8元、5.3元
1月25日,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河北省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新标准自2月1日起施行。
新标准仍设4个档次,月标准依次为680元、620元、560元、510元;小时标准依次为 7元、6.5元、5.8元、5.3元。这是我省第8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也是调整幅度最大的一次,最高档次月标准增长了100元,4档平均增幅 16.18%。2007年以来,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因素发生了较大变化,此次调整居民生活消费支出增加方面的因素占到了80%以上,距上一次调整仅相隔1 年零4个月。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报酬,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累计每周工作不超过24小时的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除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构成项目外,还包括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新标准实施范围包括: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用工场所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用工场所不在同一地区的,应当执行注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但用工场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注册地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执行用工场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共有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