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对转让住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转让人给予财政补贴
自2008年12月1日起,我省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不负担营业税;对转让住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转让人给予财政补贴;同时,我省将加大廉租住房筹集力度,2010年底筹集廉租住房5万套以上。昨日,省建设厅召开新闻通气会,对省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刚刚讨论通过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行解读说明。
据省建设厅副厅长曲俊义介绍,此次出台《意见》,主要是为了加快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
销售住房缴纳营业税的时限由5年调整为2年
《意见》:自2008年12月1日起,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不负担营业税。
解读:2006年,为抑制投机性住房需求,稳定住房价格,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规定:从2006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为适应当前房地产市场形势,参照其他省、市的做法,《意见》将销售住房缴纳营业税的时限由 5年调整为2年。
转让住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转让人可享受财政补贴
《意见》:自2008年12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个人转让住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市、县(市)对转让人给予所缴税额市、县(市)留成部分等额的财政补贴。
解读: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强调,要对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为活跃二手房交易,并带动一手房销售量的增加,《意见》提出了此项政策。
适时统一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
《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各市、县(市)要统一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可自主选择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有条件的市、县(市)可提前并轨。
解读: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我省对住房保障制度所做出的设计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线不同,各有其保障范围,廉租住房保障线可逐步提高,最终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线并轨。为加快此进程,使更多的低收入家庭消除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金压力,逐步建立以廉租住房为主的住房保障新模式,《意见》提出适时统一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
两年筹集5万套以上廉租住房
《意见》:增加实物配租比例,到2010年底,各市、县(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实物配租率达到50%以上,全省共筹集廉租住房5万套以上,筹集方式包括在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配建(配建比例为普通商品住房5%,经济适用住房15%)、集中建设和购买、租赁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
解读:省政府冀政〔2007〕95号文件明确:实物配租户数一般应达到应保障户数的25%左右,主要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家庭。从目前低收入家庭的实际需要来看,25%左右的实物配租率偏低;由于市场上适合低收入家庭租赁的小户型住房较少,部分低收入家庭虽然领取了廉租住房补贴,但仍难以通过市场租到合适的住房,居住条件未得到真正改善。因此,《意见》对其进行了如上修改。两年筹集5万套以上廉租房,大概需要投资60亿元,这将刺激房地产市场发展,有利于扩大内需,稳定经济发展。
2009年,廉租住房保障户数由8.0万户调整为8.5万户
《意见》明确提出:2009年、2010年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将由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部分低收入家庭纳入廉租住房保障。因此调整《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着力解决民生问题的若干意见》确定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目标。具体调整为:2009年,廉租住房保障户数由8.0万户调整为8.5万户,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面积由180万平方米(保障户数约3.0万户)调整为150万平方米(保障户数约2.5万户);2010年,廉租住房保障户数由 9.0万户调整为10万户,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面积由180万平方米(保障户数约3.0万户)调整为150万平方米(保障户数约2.5万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为购房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意见》还提出: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由30万元提高到40万元。对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购房人,由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不少于2人)提供担保,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为购房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各设区市、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为购买商品住房的外地购房者办理当地城市户口。继续抓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设区市经济适用住房年度竣工规模一般应达到当地城镇商品住房竣工规模的10%—12%。市、县(市)可对享受普通商品住房优惠政策的住房价格标准适当上调。积极推行拆迁货币补偿,鼓励被拆迁人使用补偿款从市场购买商品住房。
为优化房地产投资发展环境,《意见》还提出,各地要对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收费进行一次清理。今后,未经省政府同意,一律不能设立针对房地产开发及消费的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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