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班子成员要主动多降薪,决不允许只降低普通职工工资
◆非因本人原因造成劳动者停工1个月以上,企业应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
本报讯(记者王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一些企业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稳定就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11月25日下发《关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严格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的通知》,指导企业正确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减人员。
通知规定,企业在经济性裁减人员时,应当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不得裁减下列六类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可经与本单位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降低工资支付标准。经营班子成员要主动多降低一些,决不允许发生只降低普通职工工资的现象。对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非因本人原因造成劳动者停工1个月以上的,企业应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
此外,企业裁减人员,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情形并依法履行程序。裁减人员在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要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企业裁减人员应按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同时向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企业生产经营恢复正常时,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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