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编制管理证》是记载和验证一个单位的名称、性质、机构规格、系统类别、隶属关系、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在职人员、经费来源的凭证,并附表逐人登记,为人员在编的唯一凭证。《机构编制管理证》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由市和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级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的审核签发和管理,并由列入市机构编制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保存使用。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在调整机构编制、申请增人计划、申报经费预算、审批工资基金、办理社会保障、开设银行账户、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事宜时,均需出具《机构编制管理证》。
据了解,机构编制管理具有权威性、严肃性和法律效力,全面推行《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和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目标是健全完善编制、人员和财政预算管理相互协调配合的约束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有效控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员增长,减轻财政负担,逐步实现机构编制数、实有人员数和财政供养人员数相对应的实名制管理。只有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设置的机构和核批的编制范围内,用人单位才能申报增人计划,人事部门才能核定人员和工资,财政部门才能列入政府预算范围并核拨经费,银行才能给予开设账户并发放工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才能办理养老保险等手续。
据悉,凡列入市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全市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都要建立和使用《机构编制管理证》。市编办将从2009年1月起,分期分批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办理《机构编制管理证》。(记者 李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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