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潘小姐在某农副食品公司花了130元买了两盒粉干和素面,拿回家后仔细查看外包装,发现粉干为永嘉县枫林镇新坊村生产,而素面则是永嘉县岩头镇张大屋村生产,两个不同的生产地址竟然使用同一卫生许可证,未取得“QS质量安全”许可,属于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食品,因此是不能进入流通领域的。于是潘小姐向消保委投诉此事,并要求按照新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退一赔十。
消保委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了调查,并向该店负责人了解了情况,该负责人称,由于农民不懂得推销自身的农产品,常常滞销卖不出去,因此他们公司从各地的农民手里收购各类产品,然后统一包装后再出售,因此统一使用了该公司所持有的卫生许可证。由于自身对法律法规掌握不够,对国家要求的外包装规定了解不深,因而导致了这起投诉。
消保委工作人员认为,这家公司的卫生许可证是经销商的卫生许可证,与生产公司不符,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经消保委调解,该农副食品公司按照新《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同意依法赔偿10倍价值的货款1300元,并退还消费者130元的货款,共计14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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