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闻报道,一莫姓男子在上海故意使用52张HD90新版百元假币购买黄金饰品,被上海南汇区法院以“使用假币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人民币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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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172条规定了使用假币罪: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使用,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数额较大”是指假币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莫某明知是假币却从他人那里购得,又在金店故意使用,数额有 5000多元,超过刑事追究的限额4000元,所以被上海法院判决有罪,是罪有应得。
这与一般人所想象的作为“假币受害者”再去使用假币,相去很远。就这一个本不值得同情的假币累犯,却得到不少同情,引发对银行、监管部门的抱怨,甚至是对司法公正的质疑,这是为什么呢?
打击“持有、使用假币罪”,触到许许多多的百姓的心里痛处——被认为是“对受害者的惩罚”。之所以要在“伪造货币罪”之外,设“持有、使用假币罪”,是因为明知是假币还要使用,这个罪的恶性虽然没有造假币那么大,但本身就已经破坏了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和金融秩序。从“人同此心,心同此理”角度说,你不希望从别人那里收到假币,别人也同样不希望从你这里收到假币;而且无论假币怎么“流通”,都是对国家的货币管理的一种危害。
从另一个角度说,使用假币者未必都是“受害者”,比如本案中的莫某,就是故意购买假币再去金店换硬通货的,主观恶性,客观危害性都很大,所以设“使用假币罪”是完全必要的。此外如果只是公民偶尔法制观念不强,使用少量假币,这种行为一般公安机关以教育为主,也不会做出严重处罚,所以面对这则“用假币被判刑”的新闻,不必人人自危。
面对这场假币风波,有关部门应该积极行动,特别是银行必须要保证从银行里绝对取不出“HD90”假币,而不是让普通百姓承担假币的风险。这样,面对国家打击使用假币犯罪的新闻,百姓才会有一个正常、理性的心态,而不是人人自危,从心理上产生无奈或抵抗的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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